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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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等十五类信息要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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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11年后首次修订完成,5月15日起施行
对行政处罚等十五类信息要主动公开
对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
 

◆本报记者陈媛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11年后首次修订完成。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十五类信息。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不仅要主动公开生态环境监督检查情况、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还要在公开质量上下功夫,《条例》的修订和施行将对强化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亮点一

拓展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拓展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不仅可以节约成本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回应社会关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亮点二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为了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对过程性信息是否予以公开的争论,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不具有确定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亮点三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

修订后的《条例》删去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认为取消这一规定能够体现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的总体方向,方便社会公众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同时,对少数不当使用申请权的行为,影响政府正常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司法部负责人强调,删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规则、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也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问题。

亮点四

提升政府服务信息化水平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众对政府服务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网上办、马上办”成为发展趋势。《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从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亮点五

强化便民服务要求

为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条例》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是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亮点六

加大落实监督保障力度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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