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宗建树北京报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建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根据通知,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此外,要加强监督执法,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