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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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要 勇于为自己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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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要 勇于为自己正名

 

◆夏睿宏 庄立峰

该案中,陈某某通过网络发布的各类不实言论,既对万图明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对原莱西市环保局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最终,万图明公司和原莱西市环保局分别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以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公平正义,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行政机关有没有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公民和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止和制裁。

本案中,原莱西市环保局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社会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

陈某某因对原莱西市环保局执法不满,在未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以“微言网”、“微言环境V”、“廉洁山东”、“廉政监督员”的微博用户,在新浪微博发布大量关于原莱西市环保局及局长与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勾结,为万图明公司做保护伞,为污染企业提供伪证的言论。

此外,还发布万图明公司给原告送红包、腐败官员拧成一股绳等不实言论,言论中含有侮辱、贬低的文字,使公众对原莱西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产生曲解、指责的倾向,引来网友大量跟帖,导致原莱西市环保局的社会信誉降低以及公众对其的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

陈某某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给原莱西市环保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损害他人名誉与正当舆论监督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

然而宪法也同时规定,“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正当的舆论监督是改进公共治理的一种工具,没有舆论监督,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就是不完整的,没有舆论监督,一些隐藏的问题和细节就不可能暴露出来、得到解决。

在本案中,陈某某长期通过网络发布不实言论,对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誉造成侵害,已远远超出正当舆论监督范畴,属于典型的以虚构事实等方式损害名誉的行为,理应得到纠正。

网络时代,更要及时说明真相,主动依法维权

网络的急速发展催生出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的时代。人们的言论在网络这一便利介质上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释放,思想便也百花齐放。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帖人对发布的帖子也非“一发了之”,网络平台也有对经本平台发布的帖子进行审核的义务。

更重要的是,在网络时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各种网络声音,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尤其对不实言论要敢于发声,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说明真相,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决抵制负面信息和谣言。

特别是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誉权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及时通过法治途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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