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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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从旧法延续到新法,怎么办?
如何对“委托代理人”身份和权限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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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对“委托代理人”身份和权限核实认定?

 

◆孙贵东

在近日某县组织召开的一次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听证会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代理能力”“签收送达法律文书的人员是否是当事人公司的员工”成为双方质证的焦点问题。

据了解,由于在案件调查中接受询问的“委托代理人”对有关情况了解的不全面,同时不具备有关的知识储备,所以对有关问题的回答不准确,与事实不符,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有效证据。

同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签收人,不是企业的人员,即便是企业的人员,因未对其签收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授权委托,企业常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已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张该处罚是无效处罚。

因此,由于对“委托代理人”的有关权限及身份核实认定不细致、准确、严密导致的问题,是当前环境执法中面临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不结合执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加强思考研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准确把握这一细节,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瑕疵”,甚至导致执法活动违法、无效。

结合当前环境执法实际,笔者认为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认真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材料

据笔者观察,很多环境执法案卷中所附的当事人“授权委托”材料存在不加盖当事人公章、未对“被授权委托”的权限做具体说明、“被授权委托”人的有关信息不全面(像未载明身份证号码)等问题。

以上问题往往会影响《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因此,执法人员要对“授权委托”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对表述不准确、不全面,容易引起歧义、争议的,应要求当事人及时补充完善。

依法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根据两部法律的规定,像上述行政复议案,如果执法部门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证明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人员是企业的合法代理人,该处罚就很可能别认定为无效处罚。

当前,由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过于“信任”,在送达执法文书时,一般对签收人“不在意”,仅凭感觉和直觉觉得是企业的员工就行,没有注意到签收人有没有资格权限、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事实上,如果案件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类似的“信任”、“不在意”很有可能成为执政的焦点,甚至导致整个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因此,无论案件调查,还是组织听证会,都要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权限等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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