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图片新闻
违法行为从旧法延续到新法,怎么办?
如何对“委托代理人”身份和权限核实认定?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禁向保护海域排放污染物
公告
无许可证不得向水体排污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7月1日施行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本报讯 《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废弃食用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的培养物和外包装组成的废弃物。

《条例》共2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污染担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食用菌生产报备制度,对食用菌生产和废弃食用菌包处置跟踪管理。

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报备有关事项。报备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包。

《条例》要求,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填埋废弃食用菌包。

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废弃食用菌包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填埋场。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5万元罚款。

徐海峰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