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近日出台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
据了解,生活垃圾分4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除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之外,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办法》。同时,西安市政府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办法》指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此外,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在分类收集方面,《办法》规定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同时,《办法》明确要求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并且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类相关标准,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从事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等。
单位和个人不进行垃圾分类将被罚款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处理,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据悉,西安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选聘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违反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集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王双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