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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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全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持续发力整治裸露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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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增环境监测制度、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河长制、细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大连星海湾远眺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陆续完成制(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制定并实施,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实施近30年来,在强化辽宁省大连市环境监督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同时,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地方立法对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有关制度予以完善。因此,2017年开始,大连市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出发,对《条例》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共七章84条。增加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河长制、细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美丽大连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这是新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内容。

新修订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19年1月12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作为大连市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它全面规范了大连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紧紧围绕美丽大连既定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破解以往制约环保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在监管制度上有创新,监管手段上有加强,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思路和方向,为环境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

污水及垃圾处置等环保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基础设施,对改善环境不可或缺。为增进市民对此类设施的了解建立互信,大连市创新开展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连市将这一内容写入了法规。《条例》第十条规定:“推进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设施开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开放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

环境监督管理实行考核评价和约谈制度

结合大连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增加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河长制以及规范产业园区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从不同方面完善了全市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特色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约谈制度,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对未尽责履职的部门进行约谈。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补偿金

为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保证在2020年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权属明确、制度完善的生态红线管控体系,结合大连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部署,《条例》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妥善安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大连市条例对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损害和生态破坏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治理成为《条例》修订的重中之重。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并要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了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明确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法规对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等重点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的规定,逐一设定了具体可操作性的管控措施。

例如,《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分别从土壤污染的责任划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为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条例》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细化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可谓史上最严环保地方法规。

新《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网,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无组织或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法或未采取措施倾倒危险废物造成渗漏或其他污染,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上述七种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将被责令自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原《条例》关于信息公开和诚信评价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扩展增加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章中增加规定了促进环保领域征集系统建设、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通过环境信用手段倒逼企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例如,《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基础类信息和不良类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大连市在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同时,通过完善权责清单,厘清职责边界,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实现对执法者的有效制约与公平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增加规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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