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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制度缺失 实现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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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运转
弥补制度缺失 实现损害担责

 

◆本报通讯员 董浩 王雯 记者 晏利扬

“我公司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坚决配合做好后续工作……”4月19日,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与衢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就一起跨区域偷运倾倒工业污泥案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早在今年1月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办理的丽水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也顺利告结。

这都得益于丽水市去年年底出台的《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今年以来,丽水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通过司法手段,依法追究了一些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让环境破坏者尝到“苦头”、付出代价。

赔偿的最终目的是修复

去年年底,丽水市出台《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计划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在省级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丽水市实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损害赔偿的调查启动、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方案》明确5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省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丽水市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评估、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

丽水市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将适用《方案》。

破坏环境不仅要罚还要赔偿

文章开头提到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与衢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还要从去年说起。

2018年11月,有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遂昌县湖山乡九墅岭倾倒工业污泥,不仅量大,而且还有刺激性气味。闻讯后,遂昌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取样送检,初步判定有约60吨工业压滤污泥,形成了12×6米的泥堆,已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遂昌分局迅速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这一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在公安部门的协助调查下,通过走访群众了解污泥倾倒时间,调阅视频监控锁定运输车辆,检查企业出库台账等方式,最终确定涉嫌倾倒污泥企业为衢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查实倾倒企业后,遂昌分局依法对此非法跨区域倾倒固废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后,代表本级赔偿权利人,启动了生态环境赔偿问题磋商,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等,积极与这家公司展开交涉。

在签署的协议中,记者看到,衢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全额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5万元。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雷金松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常态化运转不仅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这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将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以往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将会得到有效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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