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孙勇强日照报道 为进一步夯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群众基础,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社会共治体系,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制定了《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细则将于今年6月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对有奖举报的原则、对象、途径、奖励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和目的。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有奖举报的举报方式及所需的举报材料,规定了奖励范围、标准以及奖励范围外举报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有奖举报受理登记、交办、查处、奖励领取的程序等相关内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奖励资金的保障、举报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实行时间。
《实施细则》规定,群众可通过信函或个人送达等方式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或2000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费融介绍说,下一步,日照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落实《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的投诉,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做到“违法必惩、举报有奖、为举报者保密”。同时,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主动出击,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活动,对经查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将以最快的时效、最严厉的手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铁腕治污,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