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表决通过,正式《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生态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类生态功能区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范围及管控措施;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环境行政许可信息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环境违法企业失信名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生态环境信息。
《条例》规定,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条例》在法律责任板块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明确,有以下6种情形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岳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