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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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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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开花结果
去年对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2018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8596件,同比增加150.4%,结案7786件,同比增加136.8%。新收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93件,结案1128件,对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责任,共判处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9亿元。”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8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对2018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总结,重点对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进行解读。

据介绍,江苏法院去年围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案件审理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等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探索创新“9+1”审判机制,落实专门化审判,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

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江苏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系发达。由于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一方面是跨行政区划污染中难以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如在河流上游实施排污行为,不仅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由于上、下游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上游行政区划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容易局限于就本地区污染损害追究污染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司法修复区域也仅限于当地行政区划以内,依照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的系统保护观,制定最为有效、最为经济、最为便利的修复方案困难较大。

江苏省法院根据江苏省政府确立的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长江南岸江阴市法院、长江北岸如皋市法院、黄海湿地区域东台市法院、太湖流域苏州姑苏区法院、洪泽湖流域盱眙县法院、骆马湖流域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灌河流域灌南县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淮北丘岗区域徐州铁路法院,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流域、区域范围内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九个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上诉案件。

实践中,由于污染企业因污染行为而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出现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9+1”机制的运行,有助于加强对跨行政区划尤其是跨设区市行政区划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统一司法尺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依法监督支持环境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经济制裁力度、行政监管力度,促使企业依法经营生产,逐步将危害环境、屡教不改的企业从市场淘汰,促使资源循环利用的优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从而形成依法守法、竞争有序的绿色生产市场环境。

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原则,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

“9+1”机制运行后,不可避免地要面临许多问题。如当事人到异地管辖法院立案、参加庭审不方便,增加时间、经济成本问题;管辖法院与异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问题,管辖法院与非管辖法院之间的配合协调问题等。为此,江苏审判部门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原则,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保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网上立案技术系统,做到数据多传送、人员少跑腿,让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提起诉讼。全省各基层法院、各中级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并及时通知辖区内人民政府、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江苏省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以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当地法院如没有管辖权的,将会帮助起诉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将申请立案材料上传至管辖法院,立案材料齐全的,管辖法院将及时立案受理。

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是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9+1”机制运行后,为强化公众参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环境资源案件将尽可能地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

对于被告人羁押的刑事案件,管辖法院一律到被告人羁押地的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尽可能多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工作。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的民事、行政案件,积极采取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后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重新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9+1”机制运行后,跨行政区划受理案件、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将成为常态。为保障“9+1”机制顺利运行,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江苏高院已经建立起相关配套保障制度。

据了解,江苏高院即将下发《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如何做好配合协调问题作出具体规定。“9+1”机制改革后,非管辖法院将为管辖法院异地巡回审判做好庭审场地、技术、安全等保障工作。

为整合司法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江苏高院与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关于组织成立江苏(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的协议》。

据介绍,司法研究基地的主要作用是打造恢复性司法实践平台,为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异地替代性修复项目、修复方案和修复场地,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效力,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的有效落实。

同时,江苏高院还打造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平台,与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合作,开展环境司法基础理论、实践前沿问题和环境资源相关科学技术问题以及案件所涉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实践指导和理论依据。

此外,为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江苏高院重新组建了已有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经省级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推荐,聘请53名环境资源技术专家、23名法律专家为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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