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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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保护优先促绿色发展
服务型企业垃圾分类如何管?
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是治污帮扶好办法
如此倾倒垃圾就该被刑拘
既需重拳还须依法
治理水环境 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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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此倾倒垃圾就该被刑拘

 

◆贺震

近日,北京通州警方破获一起跨区非法倾倒垃圾案。犯罪嫌疑人在朝阳区装运大量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废料和渣土,将其运至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新村附近一条柏油路上倾倒,马路一夜之间变成了垃圾场,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9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倒个垃圾,怎么就会被刑拘了呢?有人提出质疑,甚至有专家认为警方“有些用权过度”。对此该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可以从事件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分析,看倾倒垃圾事件的性质、带来了哪些影响、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警方的调查,这是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有预谋的、精心策划的团伙恶意跨区倾倒垃圾案。9名嫌疑人中有6名运输车司机、1名车队负责人和两名主谋,嫌疑人有主、有从。违法事实是跨区倾倒大量散发着恶臭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固体废物,堵塞了道路、影响了环境、造成了经济损失(清理现场将产生不菲的费用)。如此倾倒垃圾,恶意明显,后果严重。笔者认为,警方没抓错。因为相关嫌疑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就该被刑拘。

那么,此起案件相关人员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有18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实施了《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形成了“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纪要》第8条“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规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条“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中,明确了在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等。

对照以上规定,相对于在用马路,9名嫌疑人倾倒的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实为“常见的有害物质”,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可见,警方对9名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具有法律依据,是依法履职。对如此主观恶意明显的环境污染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

近年来,各地违法倾倒垃圾的案件频繁发生,如上海向苏州太湖一级保护区倾倒建筑与生活垃圾案、浙江向长江下游太仓段江面倾倒垃圾案等。一方面,这些案件被曝光,反映了相关部门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侦破有成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人毫无环境意识、法律意识,为贪图个人不当利益胆大包天、肆意妄为。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国家对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日趋完善,行政与司法部门合力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全社会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大格局已初步形成。北京通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非法倾倒垃圾嫌疑人的案件是一个警示:凡从事建筑、生活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正规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垃圾,切莫为了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随意倾倒,凡违法倾倒垃圾涉嫌刑事犯罪的,警方必将坚决予以打击。

同时,社会对此案的质疑声也提醒我们,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任重道远,在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强化法律威慑的同时,还应大力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知法、守法水平,从而自觉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在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强化法律威慑的同时,还应大力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知法、守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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