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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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保护优先促绿色发展
服务型企业垃圾分类如何管?
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是治污帮扶好办法
如此倾倒垃圾就该被刑拘
既需重拳还须依法
治理水环境 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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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既需重拳还须依法

 

◆周业锋

当前,非法倾倒固废的现象在各地仍时有发生,尤其涉及跨区域非法倾倒固废的,倾倒量一般都比较大。按照要求,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应该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针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出重拳进行打击,势必会助长这种环境污染犯罪的苗头。但如何依法准确处置,则关系到公民或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需要从源头查处,是否适用刑事处罚,要依法慎重裁定。

一是通过违法处置固废的量以及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来认定。非法处置固废量的大小,以及固废在倾倒后是否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入刑的重要标准。新“两高”司法解释中对严重污染环境和加重情节都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中“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等条款,都可以作为非法倾倒固废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是通过倾倒位置的环境敏感性和潜在的环境安全风险来认定。在居民生活区、商业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位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就比较高。固废中夹杂的易腐烂变质垃圾产生的恶臭气体,会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公路、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需要保持清洁畅通,固废中的扬尘渣土必然对空气造成污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38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以及第85条第4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可视情形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三是通过源头查处以犯罪主体数量及实施行为的架构性质来认定。在查处非法倾倒固废案件的过程中,务必要追根溯源,非法处置和跨区域转移固废量比较大的,隐藏在背后的可能就是一条大的违法产业链条、一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对于这样有组织的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对于主犯及情节严重的从犯,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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