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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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科技创新助力西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
第三方连带责任 不因委托方授意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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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6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三方连带责任 不因委托方授意而免除

 

贺震

一直以来,虽然国家和地方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执行得并不严格,当前阶段,到了必须严格落实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连带责任,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的时候。

这既是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净化环境服务市场,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

该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

首先,应明确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在公众参与环节虚构参与人信息,编造公众意见的。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篡改监测数据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事实的。三是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污染防治设施的。

其次,应健全完善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大典型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有效督促引导污染物排放企业选择合格、诚信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并对后者实施有效监管,形成委托方对第三方的监管;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第三,应毫不手软地追究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对于第三方机构单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还是对其与委托企业共同的违法行为,都应根据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该追究法人或相关自然人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责任,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追究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既要监管排污企业,又要监管第三方机构

随着环境污染治理日趋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也日益发展壮大。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应顺应这一形势,改变只监管排污企业,轻视甚至忽视监管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状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是第三方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限于民事责任。二是第三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委托方(排污企业)的授意而免除。

政府环境监管部门要引导、督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充分认清自身的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认真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自觉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要想做大做强、必须重视自己的品牌和诚信形象,依法依规、老老实实治污减排,不做投机取巧砸自己牌子的事;必须坚守“不做企业污染行为帮凶”的底线,不管委托方如何施加压力,如何抛出诱人的条件,都经得住诱惑,宁可少做一单业务,也不迁就、成全企业的违法要求;在坚决抵制企业恶意违法要求的同时,敢于举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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