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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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以案件审判促进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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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以案件审判促进环境法治
发布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陈媛媛

上诉人:“家门口开了一家烧烤店,油烟异味直往家里蹿,熏得人实在受不了……”

被上诉人:“法官,原告说的情况,我们环保局去进行了调查,烧烤店的环保手续齐全,油烟排放也是达标的。考虑到确实存在油烟异味的问题,我们协调经营者,加装了油烟除味设备、更改了经营项目。”

在北京市一中院西中法庭里,一起常见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因商家油烟排放纠纷,海淀区一居民将区生态环境局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邢立凯作为负责人到庭应诉。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当庭撤诉,一起争议就此消弭。

北京一中院随即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新闻发布会,就过去五年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社会进行了通报,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一些典型纠纷与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发布。

■案件类型多样,广泛涉及民生

在当天发布的案例中,包括4起行政处罚、两起行政许可、3起要求履行环境保护查处职责以及1起禁止进口“洋垃圾”行政答复案件,涉及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矿区水土保持、河道治理、海域用途管理、电磁环境管理、声环境管理等多个生态环境管理领域。

从通报的十起典型案件看,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的事前审查、事后追责行为,法院均予以支持,体现出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在一起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审批以及一起油气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对生态环境部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进行了纠正,体现出对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监督的决心。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向记者介绍说,过去五年,北京一中院共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105起。虽然案件总量不大,但特点较为鲜明。一是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趋势明显。过去两年,此类案件数量以4倍的速度增长。二是涉及的生态环境领域不断拓展,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固体废弃物管理等。三是个案背后牵涉众多群体性利益。虽然80%的原告是自然人,但涉及这一生态环境区域、流域范围内广大群众的利益,潜在的利益诉求主体众多。四是案件关乎新时代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的推进实施。五是涉众案件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密切关联。六是案件类型体现了推进动和促进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七是案件诉求反映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需求。八是诉讼目的体现出保障个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融合。

此次发布会,一方面向社会介绍了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审判功能、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为关注、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各界提供实践素材;另一方面,更是通过这些鲜活的案例,唤起社会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和行动自觉。

■保护与监督并重,力求化解争议

北京一中院作为首都中级人民法院,不仅管辖受理北京市西部五个区的生态环境案件,同时还管辖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原国家海洋局(现已撤销,职责并入自然资源部)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北京市政协委员周扬胜对当日开庭的案件感触颇深,对于油烟的排放标准,他曾亲自参与过地方标准的制定。在回忆起1999年北京一中院的一起案件时,他评价道:“在当年那起案件中,北京一中院的裁定就对当事人没有加装汽车尾气净化器的行为进行了纠正,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中院有着专业、高素质的审判团队,很多做法在全市都有推广借鉴意义。”

北京一中院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对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有着一定的影响和作用。北京一中院也因此尤其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作用,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致力于实质化解争议,依法公正司法。

北京一中院通过组建专业化的生态环境审判团队、构建多元化协调化解机制、加强府院联动等举措,坚持保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依法规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取得良好实效。生态环境部门的败诉率远低于行政机关的平均败诉率。

■明确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

除了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外,北京一中院也坚持通过行政审判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监管机关依法行政。

在案件审理中,北京一中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执法依据、标准、程序中的问题,以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予以司法监督,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标准,严格规范了生态环境执法程序,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信息公开,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在北京一中院通报的十起典型行政案件中,有两起案件的被告因程序违法而被判决败诉,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行政审判的重要职能是依法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刚刚旁听的案件非常有意义,从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政府与依法行政所起到的作用,希望一中院今后能加强对经典案例的总结,持续关注政府依法履职状况。”北京市人大代表毕文胜说。

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协调化解机制,调动多方力量实质性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争议。在案件审理中,找准争议的根源,协调被告在职责范围内拿出解决方案,如在一起涉及噪声污染的案件中,协调行政机关在道路上增设隔音墙减轻对居民的噪声污染。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对于庭审从一开始双方各诉委屈,到最终实现和解的场面印象十分深刻。她认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人民群众、行业协会、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的共同参与、共同付出努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行指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不仅仅涉及个案纠纷,同时也关涉到社会治理大局。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立足于个案,又超脱于个案,体现了三个“特别”,即特别强化争议解决、特别注重规则引领、特别注重职能延伸。行政审判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力度。

十大典型 行政案例

1 某贸易公司违法进口旧铁道枕木案

某贸易公司欲从某国进口旧铁道枕木以作他用。原环境保护部答复这家公司,改变原有用途的旧铁道枕木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这家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判决允许进口上述枕木。

固体废物具有废物和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家公司进口旧铁道枕木并非用于铁路铺设,改变了原有用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规定,应禁止进口,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 某滑雪俱乐部锅炉排污超标案

某滑雪俱乐部公司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出法定标准,受到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的处罚。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家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这家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排放限值,系大气排污超标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某物资公司油气排放超限值案

某物资公司油气回收处理设备的油气排放超过《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的限值规定,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这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根据检测报告,这家公司的油气回收处理设备排放口的排放浓度超标三倍。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这家企业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某金属制品公司在重污染预警期间违法排放有机废气案

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违法排放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受到罚款处罚。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家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某铁路公司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案

某铁路公司在海域范围内将大桥施工便道建设成非透水构筑物,与其已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的跨海桥梁用海方式不符,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及罚款的处罚。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这家公司在海域范围内用土料堆建设施工便道,形成非透水构筑物,与其海域使用权证上记载的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不相符,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 孙某状告水土保持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案

水利部做出同意某矿井及选煤厂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孙某所承包的林地位于涉案项目区域内,认为被诉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水土保持方案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水利部同意这一水土保持方案并无不当,但在受理该方案审批申请前,即先行委托第三方监测中心对方案进行技术评审,违反程序规定。故判决确认被诉批复及复议决定违法。

7 孙某某状告输变电工程变动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案

原环境保护部做出同意某输变电工程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张某某等人的房屋位于涉案工程的地域之内,认为被诉批复批准工程变动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批复。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与上位法不冲突。根据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该输变电工程运行时,周围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声环境均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未侵犯张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8 李某要求全面审查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行为的合法性案

李某等人居住在某高速公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其认为该高速公路项目擅自改变路线未重新报批、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违法,请求原环境保护部查处。原环境保护部进行核查,并经专家论证,认定不属重大变更情形,无须重新报批。

经专家评审,原环境保护部认定无须重新报批的答复并无不当。原环境保护部经过全面调查,就举报事项履行了查处职责,并将调查情况告知了李某等人。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9 杨某受环评影响举报环评工程师,起诉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职案

杨某向原环境保护部举报环评工程师汪某超出登记类别从事环评工作,要求原环境保护部查处后,杨某认为原环境保护部未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设立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环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评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杨某所提举报,实质是对环评文件结论有异议。而这一问题不是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工程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时予以审查的事项。杨某与举报事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起诉。

10 河流下游的个别居民为公共利益起诉上游河道改造污染,不具有原告资格被驳回案

李某向原环境保护部举报某省河道改造导致黄河水污染。李某居住在黄河下游,其认为黄河上游的污染可能会对其饮用水质造成损害。原环境保护部经调查,答复李某,相关河段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李某主张的损害实际是所有生活在黄河中下游流域的居民均可能受到的影响,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公共利益,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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