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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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明确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新修订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6月1日实施,标志着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迈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管理的新阶段。

据了解,1992年8月,西双版纳州颁布实施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和国家有关生态保护决策部署。

新修订的《条例》总结和吸收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规定,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管理责任和权限,规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修订幅度大、修改内容多,调整了结构,修改了立法依据,重新界定了适用范围,完善了原则要求,明确了管理体制,修改了禁止性行为,强化了环境保护,细化了管理权限。

在适用范围方面,新修订《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大为“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把“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修改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原则要求方面,新修订《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是“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永续利用”,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强调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在管理体制方面,新修订《条例》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应职责;明确了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州、县(市)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增加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修改完善了自然资源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在禁止行为方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十种禁止性行为,对原《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严守生态文明建设底线标杆,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为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环境保护方面,针对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其他损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影响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情况,把原《条例》“毁林”的禁止性行为修改为“毁坏林木”,明确规定“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毁坏林木等其他损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

在管理权限方面,新修订《条例》对申请进入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开展相应活动的审批权限、程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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