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推进,滨州市对各部门职责进行分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滨州市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市法院负责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各地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市司法局牵头,市法院、发改委等部门配合,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快推进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
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等部门配合,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滨州市明确,各部门要鼓励公众参与,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吴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