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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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流域立法有何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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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施行
这部流域立法有何地方特色?

 

◆田倩 白成全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法规。

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具体举措,是从地方实际出发,依法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具体举措。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交流、深入研究重大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呈现出不少亮点。

突出水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互为补充。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条例突出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同时,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具体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做衔接,条例还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沱江流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沱江流域实际,条例第四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条例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风险源及时告知取水单位。

突出“从严”规定

一是对“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进行从严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参照2019年1月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最新要求,条例规定,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在沱江流域建立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

二是从严规定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沱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是水环境保护中的重点,条例对实施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实施取水许可、地下水取水作了严格规定。

三是从严规定法律责任。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从严处罚。

突出“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为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沱江流域水环境的监督内容,条例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水环境风险状况及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是细化了约谈的具体内容。为进一步强化约谈在沱江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对有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敷衍整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不力等情形,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本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是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突出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条例明确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信息。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条例对其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细化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条例结合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从生活中的点滴做起,细化措施,抓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从加强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渗滤液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控;船舶达标排放;加强应急演练等方面细化了具体措施。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链接

21次易稿,只为制定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

沱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在四川省流域面积 2.55 万平方公里,涉及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泸州等7个市。长期以来,沱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强度大,水生态流量不足,以不到四川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全省25%以上的人口和30%以上的GDP,是四川省污染最严重的河流。

为尽快解决沱江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2017 年11月,四川省正式启动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强调要制定最严格的法规规定,实施最严厉的水环境保护制度,确保沱江全流域的严管共治。

2018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12月1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对接会,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环科所等相关单位和起草部门就条例草案统审阶段服务工作进行交流研究。12月2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与四川省银保监局、中国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等召开座谈会,研究条例草案如何增加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内容。

同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作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焚烧厂等重点问题排查清单;整理研究全国人大长江保护法、外省流域类法规、中央和省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等相关资料;就沱江总磷污染问题征求7位磷矿专家意见。

随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召开省级部门和沱江流域相关市县乡立法座谈会,省级有关部门,成都、德阳、泸州等7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沱江流域相关县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人员参会并提出意见建议。

今年1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率立法调研组到什邡市穿心店磷石膏堆场整治现场、灵江污水处理厂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部分生产和保险企业、基层人大代表对总磷污染防治以及条例草案修改提出的意见建议。

3月26日~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信息公开、渗滤液处理等内容。

4月16日~18日,四川省人大办公厅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赴自贡市荣县,内江市威远县、资中县,泸州市泸县,对饮用水水源地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泸州市各县区、市级部门、企业代表、村民代表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4月22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赴成都市开展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先后走访了沱江沿线的金堂县淮口镇和高新区草池镇,深入到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化工企业、工业园区等地详细了解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情况。

……

马不停蹄的审议、调研、座谈、讨论、修改,21次易稿背后,是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履职态度和责任担当。

哪些情形可以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①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

②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③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④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⑤发生或者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

⑥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水环境问题,或者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

⑦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不力

⑧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敷衍整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

⑨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哪些环境信息应当公开?

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①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③水环境质量状况

④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分布及水质监测状况

⑤排污口更新情况

⑥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⑦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⑧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

⑨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⑩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①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②水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④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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