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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非法生产 排污者自尝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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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非法生产 排污者自尝恶果
看山东省级挂牌督办的这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本报记者 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杨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日前经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连带生态修复等费用共计205.9626万元。

群众举报甲醛污染,环保公安联动查处

2018年3月30日,费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信访,反映该县石井镇老关岭有一非法甲醛加工作坊,产生气味影响周边环境。费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即联合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干警及石井镇政府环保工作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查处。

经查,在费县石井镇老关岭村北、石井村董某某废弃养殖场内、龙山东山废弃矿山内、沟北峪村南岭炮台均发现了废甲醛渣(危险废物),为杨某某作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现场有袋装废甲醛渣139袋,约243吨;桶装甲醛渣14桶,约14.77吨;桶装甲醛水溶液12桶,约9.24吨,场内有浓烈辣眼刺鼻性气味散发。

针对以上情况,2018年3月31日,费县环保局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作坊甲醛渣贮存现场的土壤、固废及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依据《固体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废水中甲醛最大检测值为5.41×106mg/L,检出限为0.05mg/L,超标5.41×106倍;土壤中甲醛最大检测值为7.83×105mg/kg,检出限为1.24mg/kg,超标7.83×105倍;固废中甲醛最大检测值为9.21×105mg/kg,检出限为1.24mg/kg,超标9.21×105倍。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甲醛属于危险化学品。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废弃的甲醛渣属于危险废物。杨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且造成甲醛无组织最大值超标排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该行为已涉嫌环境犯罪,费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县公安局。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领刑服判

经费县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该案件牵涉甚广,一条跨省非法清理、收购甲醛废渣,提炼、熬制甲醛溶液的利益链逐渐浮出水面,受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的高度关注,三部门予以挂牌督办。

随后,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杨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杜某、董某某、徐某某、徐某、史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自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等地清理、收购甲醛废渣,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先后在费县马庄镇西古村和石井镇石井村、老关岭村,利用甲醛废渣提炼、熬制甲醛溶液销售牟利。

经鉴定,杨某某等人提炼甲醛溶液的原材料废渣及甲醛溶液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与吴某某在安徽省砀山县建厂,并购入甲醛废渣,提炼甲醛溶液牟利;被告人史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郑州市、商丘市以及山西省临猗县等地清理甲醛废渣,提炼甲醛溶液牟利,严重污染环境。

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判处11名被告人分别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青苗补偿费、鉴定检测费、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5.9626万元。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至此,这起跨越多省的非法甲醛加工污染环境案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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