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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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中起诉审结一批涉生态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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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中起诉审结一批涉生态环境案件
通过案件办理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徐璐

上海市近日集中起诉和审结一批涉生态环境案件,一批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还在等待最终的判决。

为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成为全国首个集中管辖省级行政区划内全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的法院。

针对环资案件类型多样、犯罪手段隐蔽,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坚持重心前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积极探索环资领域公益诉讼。

上海市司法机关通过建立探索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跨区域、多部门协作,形成了打击犯罪、环境保护的合力,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力度。

偷排干垃圾中的污水

垃圾车驾驶员被判刑

上海某干垃圾收集车驾驶员郑某某既想混投干湿垃圾,又担心垃圾含水量过高被发现,便动起了“歪念头”。于是,郑某某先将混投垃圾中的污水排入雨水窖井内,降低垃圾含水量,随后将垃圾车开入中转站。

2016年起,上海市某保洁公司从一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干垃圾收集车,从事园区内部分企业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2018年5月~6月期间,因上海市开始执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干湿垃圾分装,故提高了进入园区垃圾中转站的干垃圾转运车所含水分(部分含渗滤液)的标准。

此前,该保洁公司干垃圾车驾驶员郑某某曾两次被发现转运进站的干垃圾含水量超标,如再有此类情况发生,其驾驶的干垃圾收集车将无法进入中转站卸载垃圾,势必将造成公司的运营损失。

在此情况下,2018年8月4日~8月10日期间,郑某某擅自决定在装载垃圾后,驾车至某区道路交叉口雨水窖井处,将干垃圾车滤槽内含渗滤液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窖井内。

后因排入窖井内污水发酵散发恶臭,导致周边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受影响企业通过道路监控锁定郑某某驾驶干垃圾收集车并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传唤到案。面对犯罪事实,郑某某供认不讳。

针对郑某某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争议,公安机关邀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介入后详细梳理案件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提出城市雨水管道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应认定为“暗管”,而涉案区域属于特殊保护水域,根据规定,其污水排放行为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A类排放标准。

根据上述意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于2018年12月24日将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严格审查证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以郑某某污染环境罪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某污染环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有腐蚀性废液倾倒市政窨井

五人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应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该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

2017年12月,被告人应某某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某某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某某负责具体事宜。后何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徐某某,2017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某某等驾驶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某某会合,经何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后进入公司抽取废液,3人再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以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补充起诉。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的规定:当pH值小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被告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此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本案是典型的5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5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区主从犯。

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决定非法处置废液;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废液非法处置事宜。本案中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立案

唤醒全社会生态环保法律意识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环境资源领域6起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立案。

据悉,污染环境类案件中,黄某、梁某、吴某将公司涂装生产线产生的清洗废油油桶(经鉴定为危险废物)在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放置一小树林内,导致部分废油泄漏至地面,造成环境污染,给周边环境带来重大损害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集中提起公益诉讼的3件破坏资源类案件中的陈某、蒋某非法捕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生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捕杀的53只绿头鸭、斑嘴鸭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此外,陈某、蒋某还在九段沙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多次非法捕捞蛸蜞共计5000余斤,对生态食物链造成破坏。

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生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且捕捞时间在特别保护期内,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张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张某通过架设捕鸟网的方式猎捕40只野生鸟类,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通过办理污染环境类案件,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践行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的职责;通过办理涉九段沙保护区、刀鲚重点保护区域破坏资源损害公益案,守护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环境;通过办理非法捕鸟案件,守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旨在唤醒和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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