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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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为何成为环境违法常客?
违法连续两月有余 按日计罚近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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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违法连续两月有余 按日计罚近五千万元

 

◆本报记者徐卫星

本来处罚80万元,因拒不整改,两个月后,按日计罚金额达到4880万元。河南省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今年2月以来外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是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4880万元罚单从何而来?

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按日计罚,80万元变4880万元

据了解,2019年2月13日,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采样监测时发现,其总排口外排废水总磷(TP)1.42mg/L、总氮(TN)23.4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A标准(TP≦0.5mg/L,TN≦15mg/L)。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焦生环罚责改〔2019〕2号),并于2019年4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罚决字〔2019〕1号)罚款80万元。

2019年3月25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改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结果显示总磷2.37mg/L、总氮25.2mg/L,依然超标,并且数值高于上一次监测结果。因此,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2、对公司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金额为80万元,计27日,共计2160万元行政罚款。

2019年4月28日至29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再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再次复查。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营,两条氧化沟1条正常运行,另1条正在放空施工中。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氨氮23.8mg/L、总磷2.68mg/L、总氮30.5mg/L,不仅污染物浓度更高,还新增一项超标污染物。

为此,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金额为80万元,计34日,共计2720万元行政罚款。加上之前的2160万元,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共被罚4880万元。

进水超标是否是出水超标的免责理由?

进水超标案件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例外情形和免责事由

针对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喊冤。

公司认为,总排口排水超标的“罪魁祸首”系进水量严重超负荷,且进水水质超标仍极为严重,各指标均严重超出工程设计所允许的负荷,导致系统瘫痪,处理效率严重不足。

在4月20日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进水管网处提取水样分析显示,COD浓度高达37699.2mg/L,超出进水标准105倍;氨氮浓度高达152.45mg/L,超出进水标准5倍,总磷浓度高达25.21mg/L,超出进水标准7倍。

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在受到进水严重冲击时,连续向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孟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报进水水量、水质情况及目前所受到的严重影响,但汇报情况后进水水量及水质未有明显改观。此外,根据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水质不合格的处理”中7.5.1.1项中约定: 在运营期间,如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虽经项目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对此,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关于进水超标是否可以作为免责事由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看,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例外情形和免责事由,因此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张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可以免责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公司提交的《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系与第三方的合同行为,与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行政处罚无约束力。

实际上,一直以来,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案件屡见不鲜。在2016年武汉沃特科凌投资有限公司状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一案中,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为:原告的污水处理厂排水超过规定标准系因进水超过设计标准造成,对原告的排水超标行为是否应该依法予以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出水超标的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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