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王文硕 通讯员 崔立卿 淄博报道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9种可以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0元。
《通知》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通知》明确了有奖举报受理范围及奖励标准,其中经生态环境部门认证,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的情形包括: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11种环境违法行为。
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的情形包括:设置或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等11种环境违法行为。
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的情形包括: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等7种环境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
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根据《通知》,淄博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举报问题,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符合举报奖励的要求,并向举报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对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经查证举报属恶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