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莉 范晓黎南京报道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对生态环保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配套激励实施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生态环保领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省每年将奖励3个设区市、6个县(市、区)。
据悉,《规定》兼顾治理成效和工作力度,提出3条评选标准,分别是空气环境质量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省级以上水质考核断面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落实情况,将排名前列的设区市、县(市、区)作为激励支持候选对象,并对提前完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或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
存在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设区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作为激励支持对象:空气或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任务未完成;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按时完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成效差的;未按时完成披露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成效差的;因环境问题被区域限批的设区市、县(市、区)或辖区内两个及以上区被区域限批的设区市;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执行率低于80%的等。
在奖励措施方面,《规定》明确,安排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生态环保工作受到省政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通报表扬的地方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设区市1000万元、每个县(市、区)600万元。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中给予受到国务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通报表扬的地方1500万元资金奖励。
除给予资金奖励外,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还将加大对生态环保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力度,优先推荐申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