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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生态好才能“走”得顺心

 

◆本报记者王小玲

以后,领导干部要想离任时走得顺心,就得在“生态审计”关拿到不错的分数。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时须过生态审计关

按照要求,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

《办法》明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能源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省、市(州)、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园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功能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哪些内容被纳入审计?

审计内容主要涉及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国家和四川确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统筹实施独立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

如何有效开展审计?

《办法》规定,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于年初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年度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同级审计委员会审定,确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计划,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在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时,采取独立审计方式,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由同一审计组一并审计。

针对不同类别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职能职责、所在地方资源环境特性和保护事项等,审计机关应当分别确定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

应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或者有关部门管理数据资料反映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基础进行审计。

要充分应用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信息平台,积极利用测绘遥感、地理国情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空间分析、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方法,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河(湖)岸线、工业集聚区等区域影像数据以及大气、水、土壤等指标数据的分析查验。

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为做到审计客观,《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研究建立健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审慎作出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对于审计等次,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方或者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在用好审计成果方面,《规定》明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审计评价为“较差”“差”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或者提醒谈话,同时责成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或者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进行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纪依法认真查处,所涉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问责。

对审计发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逐步探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材料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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