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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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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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二审通过
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本报通讯员 周静云 颜雅婷

《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泉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近日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自明年元旦起落地实施,为泉州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

审议通过的条例,更加突出“短法、管用、有特色”,既紧跟中央政策大势,把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写入法规,又结合两江沿岸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市情实际,因地制宜,将立法重心放在处理好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方面的关系。

立法“先加后减”,更加突出“短法”

审议通过的条例,从篇幅上更加突出“短法”,分为总则,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31条,约6000字。

“流域水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相关上位法规定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立法过程可谓“先加后减”:为便于职能部门今后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将上位法中关于工作规范性要求“加”入到地方条例中;在后期的审议修改过程中,从具体实际操作出发开始做“减法”,把上位法中本地问题不十分突出的条文进行删减,着力把两江保护最基本最主要的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不面面俱到,“不做上位法的缩小版”。

坚持规划先行,促水质“只能更好”

“流域水环境保护具有长期性、渐进性和系统性,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编制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作了规定。

条例第二章,从保护源头和水库、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取水和供水安全等方面入手,严守饮用水安全底线。同时,在流域规划中抓住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所有的规划落到根本就是对水质的要求,因此,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回应中央‘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

与此同时,聚焦管用可操作,条例尊重两江沿岸的现实情况,审慎设定禁止和限制类条款,留有缓冲空间。对于低于Ⅲ类标准的干流、支流、河段,条例明确逐步改善、提高水质,“门虽然关上,但留有窗口”。

水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并进

晋江、洛阳江流域沿岸地区的经济、人口现状既为整个泉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水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如何平衡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

“流域必须有规划,产业必须有限制,发展要走绿色发展道路。”条例第三章着重平衡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对关系,抓住防治工业污染这一处理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关键,第七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经济。“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法工委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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