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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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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发出公告,全文公布《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进入立法程序,是2019年云南省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头戏”。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拟于今年9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此次公布的《条例(草案)》全文共7章63条,提出了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总目标,围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绿色发展促进、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云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遵循科学规划、区域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并组织实施。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的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产业发展导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应当完善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分配、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

《条例(草案)》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将被追责。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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