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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宣判
涉事企业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10月11日对泉港碳九泄漏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事企业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4日凌晨,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碳九装船的船舶“天桐1号”与码头连接软管处发生泄漏。据官方通报,该事故中裂解碳九实际泄漏量为69.1吨,事故系主要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

今年6月,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其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对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仁、副总经理雷某华、常务副总经理陈某芳提起公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该公司员工徐某清、刘某山、陈某山以及“天桐1号”化工船作业人员叶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诉。

泉港区人民法院当天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上述8被告人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黄某仁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4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禁止被告人雷某华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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