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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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宣判
在改革中探索实践 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环保督察有功 监察执法无私
让企业依法履行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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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改革中探索实践 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王诺 朱晓晨

此次案件的审理在青岛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引发了热烈讨论。因为一直以来,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虽然受到相应处罚,然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却常常因无人主张权利而只能由政府代为修复,治理成本实质上是转嫁到了人民群众身上。

自2018年1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试行以来,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在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适时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在生态环境部门已经依法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因未能与被告磋商达成一致,由李沧区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实施方案依法向被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既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同时也是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不合理局面的积极探索。

从另一方面看,青岛市政府统一指定各区(市)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改变了以往一案一请示、甚至一个环节一请示的繁琐程序。一次请示、统一指定,简化了办案流程,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推进案例实践过程中,青岛市注重环保部门与公检法部门联动,在做足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创新性地在刑事犯罪审判开庭的同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用好用活“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积极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以将履行情况提供给人民法院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参考”的规定,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督促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修复赔偿义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充分沟通、积极对接,形成了环境保护合力。

作为青岛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本案的宣判弥补了法治政府建设在生态环保领域的短板,有效解决了权利主体缺位的困境,具有显著的标杆作用和实践价值,对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倡导公众环境意识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牵头单位,对于下一步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落实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在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注重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落实,推进制度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规范、严格执法,以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政府作为原告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的需要,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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