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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行为纳入办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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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
农业面源污染行为纳入办案范围

 

◆本报记者蒋朝晖

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决定》相关内容,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推进检察公益诉讼面临新难题,出台《决定》势在必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介绍,云南自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促进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法治云南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的实践,云南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如体现全省公益保护需求的案件范围需要细化,调查取证、办案协同、衔接机制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些新的经验需要巩固。同时,针对空气污染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等问题,如何更好地代表公众、代表国家来维护公共利益,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8年7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审议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和专题询问中,提出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支持和监督的意见建议。

2018年10月,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今年9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细化和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意见,努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从办案范围、协作机制、检察建议办理等方面规范公益诉讼制度

钟灵介绍,《决定》共19条,主要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3个方面细化和规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在细化检察机关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方面,明确八类重点办理案件范围。在细化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体现云南省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方面,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规定对干预、妨害、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依法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

在检察建议办理方面,《决定》区分了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和诉前检察建议两种形式。

一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二是规定诉前检察建议的宣告和公告。规定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宣告方式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宣告。规定公告送达以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

三是强化检察建议落实的刚性。比如明确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将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

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云南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在突出重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部署专项监督提升公益保护质效、转变理念强化公益保护效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2018年8月,云南省部署开展了以金沙江流域7个州(市)及昆明铁检机关为主体、为期两年半的“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以金沙江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及森林草场、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为重点,集中查办了一批非法采石采砂、非法围租养殖、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及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公益诉讼案件。

为强化保护效果,今年将“专项监督”的范围延伸到九大高原湖泊的保护治理。

按照最高检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部署,云南省2018年还参与了贵州、四川、重庆等省市检察院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并开展巡河活动。

2019年4月,云南省检察院牵头渝川黔藏青检察院建立六省(市、区)长江上游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并在大理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协作机制文件,共担长江上游责任。

8月,云南省与四川省共同开展三级“湖长+检察长”泸沽湖巡湖调研,研究落实《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1+3”方案》的协作机制,形成共同保护合力。

施建邦表示,当前,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的出台,在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省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抓好《决定》学习宣传,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职,推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施建邦透露,云南还将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监督行动,落实好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同时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数说

数说

云南检察公益诉讼成绩单

2015年7月试点以来,截至2019年8月

◆ 全省检察机关共立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3576件

◆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578件

◆ 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15件

●环境资源领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375件(其中民事诉前 155件,行政诉前6220件)

155件

6220件

●提起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34件(其中民事10件,行政10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2件)

10件

102件

122件

实现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全覆盖

5件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督促修复被污染、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15126.61亩

◆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89.26公里

◆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51603.5亩,督促清理垃圾

1.24万吨

制图/王淼

■ 新闻回放

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有何意义?

◆本报记者王玮

在最高检10月10日召开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到,近期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请问这对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何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目前仍然在探索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不少需要从法律政策层面、用改革的方法推动解决的问题。

胡卫列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既能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给予更多支持协助,又能有效解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还可以为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提供样本、积累经验。

胡卫列介绍,截至目前,全国有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北、云南、广西、山东、湖南等9省(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一些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支持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胡卫列说,这些文件务实管用,针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检察建议的规范、送达和监督,政府、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责任和协作机制建设,以及司法鉴定、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都作了规定。

不少地方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了一些特色和创新性规定。胡卫列举例,有的对公益诉讼鉴定评估难、赔偿金管理使用难等问题作出回应。比如推行先鉴定后付费机制,明确行政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修复或者赔偿。

有的明确了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将其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 新闻链接

云南九大高原湖泊条例

今年底前修订完成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在昆明召开,本次会议分组审议审查了《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等法规案及单行条例,审议了多个专项报告。

本次会议的多项议程涉及生态环境立法,包括首次审议《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审议审查阳宗海、洱海等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

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表决批准了《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从地方立法层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是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三个定位”战略目标,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重要举措。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全面统筹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制度举措;要结合地方实际,提高相关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为高原湖泊治理、自然资源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据了解,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19年底前完成对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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