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实施了修订后的《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评级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质检、银行、证券等部门形成联动,发挥联合惩戒强大合力,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办法》共计22条,分为总则、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环境信用评价实施、信用修复、激励与惩戒、附则等六部分。
《办法》除了适用重点监管企业,还包括生态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检)测服务、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环境服务机构。
根据《办法》,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基准分为80分,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评分高于90分(含)为环境诚信企业;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为环境信用较好企业;高于40分低于70分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低于40分(含)或者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为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为了增加企业整改的主动性,《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章节,企业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可以修复信用。同时,对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设定暂时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办法》规定,签订《湖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的环境诚信企业可以享受优先办理行政许可、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奖优先等鼓励性政策措施。对信用警示企业设置了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先条款,对严重失信企业将实施联合惩戒。
据了解,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评价结果将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熊争妍 段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