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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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行为如何避免“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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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植复绿”后免去牢狱之罚
违者除了处罚还将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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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检发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补植复绿”后免去牢狱之罚

 

本报综合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为种植五味子搭架子,在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治山经菅林场施业区内,使用手锯盗伐暴马丁香树121株,其中幼树115株,并将盗伐的林木全部运送回自家的五味子地中存放。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事实清楚,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依法惩治涉林犯罪指导意见》,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丰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和办案效果,可依法对丰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本案的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督促“补植复绿”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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