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审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对7名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拘役, 同时判处7名被告人赔偿1072元至24354元不等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4月3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洪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利用铁质渔船在泗洪县龙集镇勒东洼子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4月10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洪某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渔获物50.6公斤,并现场放流至洪泽湖,没收电鱼器材。分别对罗某、洪某罚款1万元。
其余3起案件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6月13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提起诉讼。
法庭经过6个小时的庭审,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庭宣判,7被告人均服从法院判决,认罪认罚不上诉。 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