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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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式”磋商过程带来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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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马拉松式”磋商过程带来哪些启示?

 

◆李苑 刘华军

一是合理进行责任分配。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陆某等人属于直接倾倒者,应负有最直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他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在司法判决中会进行酌定裁判,生态环境部门在磋商过程中可以借鉴相关做法,在检察机关深度参与下,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参与方的赔偿责任进行合理划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二是科学确定赔付方案。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时间不长,厂房、土地均为租赁,企业资产只有部分设备,案发停产后无利润积累,赔付能力较弱。在磋商过程中,该公司为了积极履行赔付责任,提出以固定资产抵押进行赔付的方案。但该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属于特种设备,闲置后已基本处于报废状态,变现价值低、周期长、费用高,后期实际赔付的不确定性较大。为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根据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考虑当事人赔付能力,最终按照一次性现金赔付的方案签订协议,使赔偿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司法联动提供保障。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生态环境部门一般是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本着问题导向、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司法部门的参与和支持下,经集体研究、报市政府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了磋商,同时提请政法委协调,组织多部门对磋商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使得磋商得以顺利开展。

四是发挥磋商能动作用。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南通辖区,该公司刑事案件也并案在外地司法部门办理,磋商缺乏有效抓手,难度大。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紧盯不放,充分放大磋商谈判的优势,适度拓展磋商谈判的主体范围,抓住有利时机推动案件尽快进入程序。在磋商内容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内容可商议。在磋商形式上,本地、异地多次磋商,生态环境部门单独磋商或邀请司法部门、当事人律师共同进行,充分发挥了行政磋商的灵活性、便捷性、高效性。

五是一抓到底紧盯不放。生态损害赔偿是一项新的改革工作,需要运用创新思维解决推进中的难题,更需要坚持不懈努力付出。对于此类不需要实际进行修复的案件,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仅仅是落实责任的第一步,关键是确保赔偿款项到账。在损害赔偿追偿工作中,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允许分期赔付,同时引入担保,避免影响相关人员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实现了赔款支付的可持续。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赔付违约后,没有消极等待放弃或者简单诉诸法庭,通过持续不断的政策宣传、跟踪督促,最终实现了赔付款项完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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