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昌苗苗 桂林报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桂林市农业农村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通知指出,应依法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桂林市将全面查清市(县)禁养区划定情况。桂林市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
同时,加强禁养区整改技术指导。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给予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