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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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治废日光灯管污染要见招拆招

 

◆殷明励

我国将废日光灯管明确为危险废物,应出台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淘汰高污染的日光灯管。

当前业内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废日光灯管产生后,由于收集系统不完善导致超期储存的风险。此外,有资质处置废日光灯管的企业不是很多,长距离运输成本高,不安全因素多。

废日光灯管属于典型的小、散类型危险废物,即每个单位和家庭有少量废日光灯管产生,具有面广但规模小的特点。收集公司吃“百家饭”,工作比较琐碎,还面临着居民不愿交处置费的尴尬。产生废日光灯管的企事业单位已经具备较强的守法意识,不敢随便丢弃废日光灯管,但长期积压既占空间,又增加维护成本,因此强烈要求废日光灯管能得到及时清运。

笔者了解到,就目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而言,其规定的收集类别并未涵盖废日光灯管。因此,如果不能在政策层面给出路,任由这类危险废物只产生而不收集处置,后果不堪设想。

市场调研发现,废日光灯管收集处置方面矛盾比较尖锐。首先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成本较高;其次,有些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做得较好,废日光灯管集中后,去向成为大问题;最后,农村废日光灯管的收集处置工作更为薄弱,灯管已破裂,在汞已经逸散后再做形式上的集中,对降低污染危害的作用不大。

笔者以为,破解废日光灯管收集和处置难题应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做到见招拆招。

第一,利用修订固废法的契机,扩大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覆盖类别,实现应收尽收。

第二,根据废日光灯管的产生特点,探讨合理的发证模式。总体上,经营废日光灯管的业务量不会很大,发证数量要控制好,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议由少数拿证单位多设经营网点,形成废日光灯管逐级集中的格局。至于拿证单位的确定,可以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

第三,出台科学的定价指导意见,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离获得的废日光灯管,由于业主不明确,在当前形势下,宜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

第四,废日光灯管是易碎品,为杜绝二次污染,应制定必要的准入条件,规范收集、储存和运输等行为,并提出明确的硬件设施要求。

第五,加强对获得许可单位的帮扶,引导其规范经营,特别是掌握、共享产废信息,优化每次的交通路线,用最低成本收集到最多的废日光灯管。

只要日光灯管的使用仍在继续,即使数量不大,也要考虑回收与处置问题。但废日光灯管这类高度分散的危险废物有其收集和处置特点,为此既不能夸大市场规模,误导投资,也不能放任自流,对潜在的环境风险熟视无睹。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竞争,许可合适的收集企业进入,督促其高标准运行,从而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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