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莉
运输、快递等同一超标排放车辆,一年受罚5次以上的,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强化了重点用车单位的主体责任。
超标柴油车重复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当前超标柴油车重复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重视不够有关,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对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责任,督促其对单位车辆进行管理、调整和优化。
同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重点用车单位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数量标准进行了认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果本单位注册车辆20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10%的,或者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5次以上等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随着全市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地污染源排放中所占比重进一步增加,为精准“打击”这类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市正在通过专门性地方立法以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首次审议:加强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
2019年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条例(草案)》规定,在北京销售和在用的重型柴油车、燃气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均需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官方将采取措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推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对大宗货物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
《条例(草案)》明确,应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共同制定新车抽检抽查计划,对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状况及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次审议:安装远程车载终端,并实现联网
2019年9月1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审议稿对原有章节设置和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增设“法律责任”专章。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与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与附则共六章。
在预防和控制方面,明确提出,在北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同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法律责任方面,吸纳了委员代表和企业关于强化执法主体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对有关部门执法不力、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责任规定的意见,增加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增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执法的约束性规定和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