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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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立法
增加油品及相关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本报记者周迎久 张铭贤石家庄报道 近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提交三审的《条例(草案)》根据立法协商会相关意见建议,增加加强油路车统筹治理,提高油气质量,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的有关规定。

油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条例(草案)》提出,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对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规定;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草案)》进一步加强了重点用车单位车辆管理,明确提出,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增加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标准的燃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法规的刚性,强化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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