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管控对象、联动机制、责任主体和惩治措施,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对矿区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按照《条例》,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等。
《条例》还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