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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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明晰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报讯 湖北省宜昌市日前颁布《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担负起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牵头工作,协调和督促其他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加强地区、部门间的联动,构建上下协同、信息共享、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监管新局面。 熊争妍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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