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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走寻常路案件”的启示

 

■编者按

近日,江西上饶因游客在三清山巨蟒峰顶部破坏性攀爬而引起的全国首例毁坏名胜古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下称“不走寻常路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被告人张永明获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外,法院判决张永明及两位同伴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一案件留给我们哪些启示?今日刊登相关来稿,以期引发思考。

◆岳小花

江西上饶此次出现的“不走寻常路”案件,不仅违法行为地点、案件数额引人注目,其所涉主体及责任构成等均具有典型意义,留给我们诸多启示。

第一,生态环境保护是整体性、系统性行为,生态环境治理不仅包括环境污染防治,也包括遏制自然资源破坏行为。环境污染治理当前已深入人心,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资源无价、资源低价等思想影响,对自然遗迹、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比较薄弱。

执法实践中,污染损害尤其集体性的污染损害责任主体相对明确、损害后果较易发现,且污染受害者切身经济利益也较易引起社会重视。比较而言,对包括自然景观、遗迹等在内的自然资源,由于其一般归集体或国家所有,且景区人员流动性较强,往往受资金、技术、人力等多方制约而疏于监管。这也导致当前一些景区自然资源被人为破坏严重,但又未受到应有的惩罚。比如,近几年曝光的贵州潜龙洞景区内一根万年钟乳石被游客踢断、甘肃张掖七彩丹霞特级保护区被游客踩踏扬灰、甘肃文县天池景区内有游客故意戏水游泳等。江西这一案例的出现,无疑为破坏地质遗迹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第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行政、司法等多部门协同推进。以往生态环境保护往往单靠行政部门的监管或执法,司法部门介入不多。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精细化的推进,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合力共治的格局逐渐形成。但在设立环境审判法庭、推进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环境资源案件尤其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未出现想象中的井喷局面,常处于“等米下锅”的境地。这其中,既有立法规定所形成的诉讼门槛的制约因素,现实中司法部门缺乏对资源破坏等违法行为的介入也是重要原因。因此,打击自然资源违法破坏行为,需要司法部门、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合力推进,通过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健全联动机制,从而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多部门共治的格局。

第三,生态环境责任应行政与刑事、民事责任并重。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机制方面,大多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本案则引入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者并重,强化了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与惩罚。应该说,我国《刑法》关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毁坏名胜古迹犯罪的条文早已有之,最高院、最高检近几年也出台了多部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如何尽快推动司法实践转化为法律责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次“不走寻常路”案件无疑提供了一个样板。

第四,推动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需严明法律责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而责任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以往自然环境保护中主要关注企业或机构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对个人违法行为关注不多。事实上,尤其在资源保护领域,个人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破坏作用,很多资源破坏违法行为经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既要推动公众为环境资源保护助力,更要关注公民个人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破坏或社会影响的应及时立案,严格追究相关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此外,世界遗产保护也是当前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案案发于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三清山景区。当前我国世界遗产总数以及世界自然遗产总数均已经位居世界第一,面对这些世界遗产,如何在申请后进行保护性开发也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总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仅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更是监管手段与责任机制的多方并用,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尚需政府、机构与个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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