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王文硕 通讯员杨燕临沂报道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金某某、刘某在一定期限内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损害恢复水土保持功能;支付水土保持治理方案费1.5万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98万元。
据了解,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金某某、刘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沂水县沙沟镇野坊村雨山上,非法开采玄武岩并销售给他人牟利,价值128万余元。
2019年3月19日,沂水县公安局对金某某、刘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立案侦查。5月27日,该案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过多次实地查看后发现,案发现场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遂委托沂蒙长青水土保持研究所进行现场勘察、论证。
经过勘查,沂蒙长青水土保持研究所出具的《沂水县沙沟镇野坊村西雨山玄武岩采坑水土流失治理方案》认定,涉案采坑占地面积7957.25平方米,非法开采行为使原有的荒地、荒草地和部分灌木丛地失去了应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水土流失严重,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预算恢复采坑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为20.98万元。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金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金某某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损害恢复水土保持功能、支付水土保持治理方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