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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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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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毛涛

国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不乏有关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制止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后,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关注,同时也暴露出现有立法及执法的不足,笔者认为主要问题如下:

缺乏全链条管理。现有立法规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供给端。比较而言,消费端的法律调控较为欠缺。立法虽然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条款较少,而且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鲜有食用野生动物者被处罚。消费带动供给,由于存在源源不断的消费需求,一些生产经营者为牟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生产售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

缺少明确指引。依据现有法律,禁食的野生动物有两类: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另一类是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就前者而言,虽然国家出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其更新速度较慢,而且涵盖范围较窄,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就后者而言,情况较为复杂,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既包括国际上重点保护但未纳入我国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未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还包括其他类型的野生动物。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一些本应被定性为非法食用的行为却披上了“合法”外衣。

行政执法不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对于与食用野生动物相关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但是,实践中执法不严问题突出,17年前SARS病毒的出现和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特别是媒体近期集中报道的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长期存在的违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反映出了相关部门监管的疏漏与不足。

公众参与不够。与食用野生动物相关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酒店、饭店等人流聚集的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对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但主要是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缺少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尤其是关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难以调动公众的积极性。

为保护野生动物,有力打击非法食用行为,笔者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实施全链条管控。在对野生动物捕猎、生产、经营等供给端相关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还应重点解决消费端法律缺失的问题。加强相关立法,为惩治违法消费行为提供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实现野生动物捕猎、生产、经营、消费的全链条管理。

二是进行目录管理。为配合相关立法实施,建议出台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应全面禁食。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目录管理的重点,应综合考虑国际立法、地方立法以及疫情防控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

三是加严行政执法。对于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需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移交司法机关。

四是鼓励公众参与。相关立法应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特别是要明确重奖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举报者,形成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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