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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科学准确建立禁食野生动物清单

 

◆常纪文 常杰中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此法在规定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时,为了响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时代要求,还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立法目的。此法实施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稳定发展。随着动物防疫学、动物伦理学等学科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目的不断受到质疑。

2003年,我国因少数人食用野生动物引发非典事件,代价巨大,教训惨痛,社会普遍谴责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此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8月作出过小幅的修正,适度加大了野生动物法制保护的力度。此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标准不断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不断涌现。

为了建设生态文明,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通过了刑法解释规定,惩罚以食用或其他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解释并不涉及故意参与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不涉及购买和食用国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因此还是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

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不少人已经忘却非典的惨痛历史教训,受“野生动物大补”等思想的误导,加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界当时以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发展民族中药为由强力抵制,建议最终未得到采纳。

由于国家法律没有禁止,只是要求规范利用,国家林草局于2019年2月出台了《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在其第四部分“重点工作”部分指出,“发挥林区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优势,以非重点保护动物为主攻方向,培育一批特种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提升繁育能力,扩大种群规模,增加市场供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种源繁育、扩繁和规模化养殖,发展野生动物驯养观赏和皮毛肉蛋药加工。完善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保护、繁育与利用规范有序协调发展”。

截至目前,可以合法人工饲养并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品种共54种,既包括梅花鹿、马鹿、红腹锦鸡、野猪、海狸鼠、水貂、狐狸、狍子、虎纹蛙等国内品种,也包括从国外引进的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等6个品种,产业巨大。可见,以非重点保护动物为人工繁育主攻方向,已经刺激社会消费野生动物的“风尚”,与时代文明发展的要求相悖。

我国正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到了有条件、有能力不依靠野生动物提供人体所需蛋白质的全面实现小康生活时期。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科学地规定禁食野生动物,可以倒逼全民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环境友好型饮食方式。近期,上海市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拟向全国人大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议案,也是基于此考虑。

当然,立法禁食野生动物要科学、精准地建立禁止清单,不能搞“一刀切”,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害。为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配套条例、规章作出修改时,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应当严格限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正面清单,将绝大多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纳入禁止清单。这样才能既保护全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也保障依法开展养殖的企业和就业者的权利。

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用行为,食用的往往是那些在野外直接捕获的稀奇古怪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规定的允许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人工驯养繁殖的野鸡、野鸭、野鹅、野兔、梅花鹿等,是经过科学论证的,不必担心引发公共卫生事件。从域外立法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也或多或少地保留了允许一些人工繁育的名录,并未搞无谓地损害经济和传统的“一刀切”。

为了使禁食野生动物的名录制度落实到位,建议针对这些名录建立禁止捕猎、走私、繁育、运输、储存、转让等配套性的制度,建立起实施高效和运转有序的监管制度和机制,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治理法治化。

生态文明新时代是一个责任时代和法治时代,凡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饮食方式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否认和制裁。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强化公民、企业和社会的法律义务,强化执法机关的法律职责,加重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惩处,督促每个人形成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敬畏自然的绿色、健康饮食方式,不破坏、干扰和侵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让野生动物真正回归自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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