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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生物安全法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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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制定生物安全法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文轩
 

◆本报记者文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到了关键阶段。2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在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共计七章75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问题,重点保护我国生物资源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当时有专家指出,制定生物安全法不仅为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承诺,与世界各国一道防范生物威胁,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此次,习近平总书记将生物安全法上升到国家安全层次,有何种深远影响?在当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提出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又有何深意?记者日前专访了研究生物安全法近二十年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文轩。

中国环境报:生物安全包含哪些方面?要解决什么问题?对现在的疫情防控工作有什么影响?

于文轩:“生物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大致相当于广义的生物安全的范畴。

从新冠肺炎疫情看,现代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规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应成为生物安全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中国环境报:生物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于文轩:现代生物技术具有“双刃剑”特征,其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从而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尤为紧迫。个人认为,生物安全法的目标应当包括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现代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安全。

中国环境报:此次疫情会对生物安全法产生什么影响?

于文轩:我国对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工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进程目前已经进入快车道。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更加凸显了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在此情况下,早日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就成为迫切之需。

中国环境报:将生物安全法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意味着什么?

于文轩:无论是狭义的“生物安全”还是广义的“生物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几十年来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非常重视生物技术的发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火炬计划等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均将生物技术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在这些计划的推动下,我国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迅速,在一些领域逐步形成了生物技术开发体系。

同时,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风险和损害,特别是对人体健康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的影响,也越来越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不得不认真面对的挑战。

正因如此,早在上世纪80 年代,国际社会就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目前,国际法上已经形成了以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以2000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中心,以2010 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为补充的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

在此情况下,我国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而且对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中国环境报:制定生物安全法的难点问题在哪里?

于文轩: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一些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之中,在立法理念、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开展生物安全立法工作,是在广义的“生物安全”观念框架下展开的。从公开资料看,其主要规制内容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在制定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配合非常重要。个人认为,这一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至少应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规制范围、管理体制、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在立法内容上,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的贯彻、管理体制层面的部门职责及其协调、法律制度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现有的低位阶的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之间的有机衔接等问题,都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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