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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
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 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2+26”城市降尘量平均为4.5吨/平方千米·月
生态环境质量未受疫情影响
强力推进“四减四增”
过家门而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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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下发通知要求
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

 

本报记者史小静2月23日北京报道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工作,明确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

通知指出,各省份要继续保障财政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分配污染防治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给予积极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此前,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时也提出,要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

两部委要求,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通知明确,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确定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应对、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发挥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作用。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增加了疫情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江苏省财政紧急下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疫情防控补助)两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购买医疗废弃物专用收集贮存设施、运输车辆、提升处置能力和运维水平,强化医疗废水、污泥的消毒灭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水质预警监测以及购买相关人员防护用品等。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障贡献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领域,持续扩大生态环保投资。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相关污染防治资金管理,避免出现不按规定调整资金使用问题。各省份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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