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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学专家翻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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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看待法学专家翻车事件?

 

◆梁忠

近日,一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建议引起了舆论的广泛争议。争议的产生,源于有法学专家对该修法建议提出的一项措施,即针对诸如刺猬、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可以考虑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允许科研利用和生态灭杀,但严禁食用”。

建议中的“生态灭杀”一词,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对物种进行消灭。因此,建议一出,立刻招来舆论的强烈批评。地球生态系统极为复杂,任何物种的灭绝都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并最终殃及人类自身。在大家看来,提出“生态灭杀”建议,无疑犯了一个近于常识性的错误。

此次法学专家翻车的原因可能有三种。一是缺乏知识,由于知识结构的缺陷,并不知道灭杀野生动物可能导致的后果,误将“生态灭杀”当作合理的应对措施;二是用词不当,其本意并非是要灭绝物种,只是由于对“生态灭杀”一词的含义理解不准确,以致用词不当引发误解;三是疏忽大意,单纯的笔误。事后回应时虽解释只是用词不当引发误解,并非建议灭绝物种,但无论原因为何,都应该进行深刻反思。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问,对概念的使用容不得半点马虎。

同为法律人,看了这份修法建议,笔者也颇为尴尬。但尴尬之余,却一点也不意外。因为,此类错误并非个案。在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整个环境法领域内,法学专家“犯错”的现象十分普遍。与其他法律领域不同,环境法往往涉及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而在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下成长起来的法学专家,绝大多数只拥有法学教育背景,缺乏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学科的背景知识。因此,在参与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当面对的问题超出自身认知能力范围时,法学专家的认识和判断便容易出错。从此次修法建议的提出者名单来看,主要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专家,环境法并非他们所长,对于相关学科的知识,恐怕也了解不多。加之时间仓促,来不及对相关问题和表述作更深入的研究。因此,出现“生态灭杀”之类的建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我国的环境立法过程中,从来都不只是依靠法学专家的意见。其意见是否被采纳,更需要经过反复的论证。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并形成了严格的立法程序,立法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为促进环境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会听取法学专家的意见,还会广泛吸收其他学科专家的意见。可以说,任何一项环境立法,都凝聚了各学科专家的共同智慧。

为避免再次翻车,法学专家应该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在今后参与环境立法的时候,掌握好正确姿势。对此,笔者有三点建议。

首先,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参与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对于超出自身知识范围的问题,应做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对于自己熟悉的领域,也应慎之又慎,尽量展现法律人应有的严谨与专业。

其次,健全自身知识结构。在参与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应尽量熟悉与立法相关的生态学、环境科学等领域专业知识,努力完善自身知识结构。从长远考虑,则应该反思和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探索培养适应环境立法需求的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

第三,积极主动开展合作。术业有专攻,谁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在不具备独立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时,应积极主动地与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其他专业的专家学者合作,通过借助外脑来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孤军作战。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修改,法学专家都拥有高于常人的参与机会与参与能力,因而受到民众的高度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信任,也是一种责任。疫情之下,各个领域,皆有战场。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已明确提出要认真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已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在接下来的修法过程中,期待并且相信法学专家能够打赢属于自己的战斗,赢得公众信任。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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