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明涛:
2019年7月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延环保监察罚字【2019】039号)。你(单位)于2019年7月5日由本人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也未提出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在本催告公示登报后10日内到银行缴清罚款伍佰元(500元)及加处罚款伍佰元(500元),共计壹仟元(1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延环催字[2020]002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北京市延庆区香苑街102号监察队)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