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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生态环保日常督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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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3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效弥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空档期
湖南出台生态环保日常督察规程

 

本报见习记者黄昌华 通讯员陈颖昭长沙报道 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日常督察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一种形式,是提高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弥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空档期。

《工作规程》由日常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程序等5方面组成。明确了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保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督察对象。

督察内容主要包括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落实情况,中央和省级层面指出、交办、反馈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经批准纳入督察的涉生态环保重要领导批示件、重大信访件办理情况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

根据《工作规程》,日常督察按照长株潭、洞庭湖、大湘西、大湘南等4个分片区域,实行“划片督察”,分别由督察专员牵头组成督察组,主要采取“四不两直”和暗查巡察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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