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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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仍贪食“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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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3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绍兴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仍贪食“野味”

 

本报记者朱智翔 晏利扬 绍兴报道 无论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还是建设生态文明,都应严惩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然而,仍有人顶风作案,逾越法律红线,触碰“野味”雷区。

2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据悉,此案系浙江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今年1月31日,受疫情影响,上虞不见往日的熙攘与喧嚣,家家闭户,街道安静。为防控疫情,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各村社的执勤力度,开展全域不间断巡查。当民警巡查至庄某居住的村舍院外,只见院里飘出缕缕白烟,一阵阵腥膻扑鼻而来。

“这么腥,难道有人在这个时候还敢烧野味吃?”警觉的民警们决定进去一探究竟,果真见一男子站在一锅热水边,正打算将一头已经死亡的野猪褪毛。

这个男子姓庄,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终于承认这头野猪是其凭借多年的老猎户经验在山上用钢丝套捕猎而得。

“我去年9月在网上买了20多个带信号发射功能的钢丝套,想着捕点野味给自己加几个肉菜。”庄某交代,“我把钢丝套分散放在村附近的山上,等猎物上套,钢丝套就会向我的手机发送信号。”

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庄某接收到了钢丝套的信号。到达现场后,他发现钢丝套捕获了一头90斤的野猪,兴奋地赶紧七手八脚将野猪捆结实后,用电动车载回家圈养,打算养肥后再宰杀了来顿野味大餐。可是案发当日(1月31日),野猪却突然死亡,于是他便准备对其进行褪毛、分解,结果在着手褪毛时被民警逮了个正着。

经进一步调查鉴定,庄某捕获的野

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并且上虞区政府已发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持有狩猎证的庄某,本应对这些狩猎法规知识较普通人更为熟悉,却仍然违法捕猎,所以主观恶性较高,存在再犯的可能性。据此,上虞区检察院依法对庄某批捕并提起公诉。

2月12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司法保护作用,加强类案警示教育效果,承办法官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

在短短24小时内,上虞区人民法院便依法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庄某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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