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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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统性约束守住政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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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统性约束守住政务诚信

 

◆程维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生态环境治理政务诚信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严格履责、守信践诺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

诚信是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效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企业作为污染物产生和治理的主体,其诚信情况一直广为社会和舆论关注。但长期以来,地方党委政府及公职人员的政务诚信情况却少有人谈及。实际上,在环境治理中,政务诚信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就曝光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公职人员的失信问题。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某省的一些部门和地方在贯彻落实国务院“严禁电解铝、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要求上作选择、搞变通,全省电解铝产能远超当年产能控制的目标,导致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不力,污染排放突出,给大气环境治理改善带来巨大压力。这一事例表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给过剩产能项目“开口子”“留后路”,这其实也是一种政务失信的表现。

又如在第二轮首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督察组收到群众举报称海南省东方市一采石场长期野蛮开采,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一问题作为信访案件在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就已交办,但东方市接办案件后,回复要求企业停产整改,随后即上报办结。而实际上东方市对案件办理不严不实,整改要求大部分落空。这种承诺做出整改、实际整改不力的行为,就是一种失信的表现。

公职人员的信用也不容忽视。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在上述某省的案例中,就有21名干部被问责并给予相应处分。仅在第一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就有1035人被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8人,处级干部571人。环境治理并非只是组织行为,其事关每个履行职责的个体,公职人员如有失信也将受到惩戒。

政务失信,对生态环境改善起到了负面作用,影响了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拖延了环境治理进程。如果放任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的行为一再发生,势必影响人心凝聚,削弱政府公信力。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收官阶段,生态环境治理政务诚信到了应抓必抓的时候。

守住政务诚信,发挥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才能让群众满意、百姓认可。

守住环境治理政务诚信,首先就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职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并做好信用记录,让环境治理政务行为有据可循,有源可追。

党委政府应按照职责与义务的要求,在履职的过程中,做好程序诚信,按照规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政务活动;做好制度诚信,用制度约束行为,避免主观因素主导政务履约;做好效能诚信,保证工作落实,避免腐败等问题。落实依法行政,做好信用记录,对履职过程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官方任性”的行为。

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应充分履行职责,按照责任清单办事。应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探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考核、离任生态环境审计,让相关考评审计成为刚性约束。

在做好信用记录的基础上,要做好政务公开,让行政过程接受严格监督。

为了治理环境,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开发项目,原本是好事,但有时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兑现约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好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则能对政务行为产生约束;接受检查时阳奉阴违、欺上瞒下,面对企业“新官不理旧账”、违背商业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监管。

通过各级环保检查,不少生态环境破坏的历史遗留问题被曝光。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时间未得到解决,没有做好政务公开,给暗箱操作、蒙混过关留下余地是重要原因。这提示我们,不仅要将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的失信记录加以公开,也要加强重大行政承诺和签订行政协议程序的公开性。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为广泛的监督提供依据。

同时,要运用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奖惩措施,支持诚信者,惩戒失信者,避免失信行为发生。

“官赖”现象之所以成为顽疾,一个重要症结就是失信成本低、代价小。建设环境治理政务诚信体系,需要加快健全政务诚信法律法规,建立基于政务诚信评价结果的联合激励和惩戒制度,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用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制度笼子”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常态保障。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中都提到了加强失信惩戒和追责的有关内容。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也有待通过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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